来源:中国数据分析行业网 | 时间:2020-06-30 | 作者:数据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合规经营管理,优化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数据分析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对数据分析师事务所从业行为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我会”)《工作条例》、《会员须知》以及《中国数据分析行业自律公约》,经我会与相关从业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是指在我会登记备案的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包括副主任单位事务所、常务委员单位事务所和一般事务所。
第三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以及依据本规范制定的其他业务准则。
第五条 我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业务执行规范
第六条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切实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客户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不以欺诈牟利,不取不义之财,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活动过程中,要避免和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在不违反结论客观原则的前提下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得为自身谋取任何潜在利益。
第八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承接、执行等环节的规范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业务管理标准。
第九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中,应具备风险识别预警能力,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通过数据分析能够识别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具有前瞻性,可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
第十条 数据分析事务所应对收集的数据在专业范围内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判断,数据分析和结论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乎逻辑,无不实陈述。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向客户提供含有虚假的数据和具有片面、误导性分析的结论或意见。不能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数据从而歪曲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提交数据分析成果时,应当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客户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需要,不断提高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水平,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执业质量和管理状况的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须组织执业人员认真参加我会举办的执业教育培训,积极参与我会各种线上、线下大数据课程培训,充分利用我会提供的各种学习机会,不断提升大数据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重视并加强对事务所的品牌宣传,提升行业声誉及数据分析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同时也可充分利用我会资源平台及各类渠道,进行对外宣传推广、提高品牌影响力。
第十五条 合理定价,不搞恶性竞争,相互压价;公平交易,有序竞争,不以不正当手段破坏市场秩序。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杜绝恶性竞争和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手段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六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参照我会制定的《数据分析服务内容及费用组成参考》中数据分析服务的组成内容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章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七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八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在具体的从业过程中,要始终保证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十九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以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
第二十一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应履行保密义务,对客户提供的数据要严格保密、对数据分析过程及其结果要科学、严谨。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我会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倡行业机构间互相监督。对背离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我会举报,经核实后,将按照我会《会员管理办法》对违反行为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我会负责解释。本规范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