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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分析师执业规范

来源:中国数据分析行业网 | 时间:2020-06-30 | 作者:数据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分析行业数据分析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数据分析师专业素养,以及维护数据分析师良好执业形象,加强数据分析行业管理,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以下称“我会”)《工作条例》、《会员须知》以及《中国数据分析行业自律公约》,经我会与相关从业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本数据分析师执业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数据分析师,是指取得数据分析师证书,并且在我会登记备案的数据分析师事务所从事数据分析业务的执业者。

 

第三条  数据分析师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以及所在经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四条  数据分析师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以及依据本规范制定的其他业务准则。

 

第五条  我会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数据分析师业务专业素养

 

第六条  数据分析师应在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的执业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社会责任,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所在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执业行为。 

 

第七条  数据分析师应恪守诚信原则,具备严谨、负责的态度,保证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保持中立立场,客观评价数据分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时应积极主动地发现和挖掘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真相,始终对数据和结论保持敏感。

 

第九条  数据分析师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精神,通过不断创新,提高自身分析能力,使自己站在更高的角度来分析问题,为整个研究领域乃至社会带来更多的价值。

 

第十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时应具备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清晰的逻辑推理能力,在面对复杂问题时需考虑错综复杂的成因,分析所面对的复杂环境因素,理清问题的整体及局部结构,进而理清结构中相互的逻辑关系,客观、科学地做出判断。

 

第十一条  数据分析师应团结互助、相互尊重,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数据分析行业良好形象,不得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表贬低、损害数据分析行业声誉的言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竞争。

 

 

第三章   数据分析师业务执行能力

 

第十二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活动过程中,要始终保证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要避免和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在不违反结论客观原则的前提下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得为自身谋取任何潜在利益。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中,应保证数据的安全、稳定、准确、完整,并具备对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的能力,以实现为客户提供运营策略方向支持,实现经营决策的战略目标。

 

第十四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和作出结论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合乎逻辑,无不实陈述。严禁弄虚作假,不能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主体合谋篡改数据从而歪曲分析结果。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事先设定立场。

 

第十五条  数据分析师在提交数据分析成果时,应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客户信息以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时,应懂得管理理论,在搭建数据分析框架时确定分析思路。同时应熟悉行业知识、业务及流程,不应脱离行业认知和业务背景而得出分析结论。

 

第十七条  数据分析师在执行数据分析业务中,应具备风险识别预警能力,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同时通过数据分析能够识别业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具有前瞻性,可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数据分析师应当按照我会的相关规定参加执业教育,并积极参与我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和相关活动,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与行业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大数据专业能力、执业水平及合规意识。

 

第十九条  数据分析师应遵守所在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数据分析师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原所在事务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竞业限制、培训赔偿等义务。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我会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范行为的数据分析师,根据违反规范的情节轻重,我会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内部通报、向公众曝光,以维护行业的规范管理及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我会负责解释。本规范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