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行业介绍 > 中国数据分析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数据分析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中国数据分析行业网 | 时间:2020-06-30 | 作者:数据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数据分析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数据分析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数据分析行业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经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与相关从业机构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适用于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我会”)登记备案的从事数据分析业务的事务所、独立从事数据分析业务的个体执业者、以及其它从事数据分析和研究的各类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行业成员均应遵守本自律公约。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我会会员应成为本公约的模范执行者。

 

第四条  我会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法规自律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第三章   行业规则

第六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数据要严格保密、对数据分析过程及其结果要科学、严谨,应自觉使用合法合规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客户信息,以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七条  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在数据分析业务活动过程中,要避免和客户发生利益冲突,在不违反数据分析成果的前提下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得为自身谋取任何潜在利益。

 

第八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在具体的从业过程中,要保证工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九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在具体的从业过程中,承接投资决策相关业务的,不得与第三方公司有不正当合作,以出具数据分析报告为由,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第十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杜绝恶性竞争和垄断市场等行为,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手段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参照我会制定的《数据分析行业服务参考文件》中数据分析服务的组成内容提供规范服务。

 

第十二条  在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向客户正式提交数据分析成果时,应至少有两名在册数据分析师参与,确保项目高效执行。

 

第十三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和其它经营数据分析业务的机构应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数据分析行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四章  行业道德

第十四条  以推动中国数据分析行业发展为己任,以帮助客户规避风险、助推客户发展为目标。

 

第十五条  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积极配合我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自觉遵循诚信原则,努力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  提倡文明竞争,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人格和合法权益。倡导通过提供优质服务等自我进取方式参与竞争,以义生利,以德兴业。

 

第十八条  提倡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以不断强化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为核心,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提倡行业机构间互相监督,对背离行业道德的现象和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我会举报,经过核实后我会将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给予规范。

 

第五章  公约管理

 

第二十条  我会负责本公约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行为的行业成员,根据违反公约的情节轻重,我会可分别对其采取批评教育、内部通报、向公众曝光、取消其会员资质等措施,以维护行业的严肃性及公正性。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我会负责解释。本公约的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0年4月1日首次公布,最后一次修订于2022年3月1日,并于最后修订之日起实施。

 

 

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