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数据分析行业网 | 时间:2020-06-30 | 作者:数据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我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商联数据分析委,英文名称为“China Data Analysis Committee,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CDAC。
第三条 中商联数据分析委(以下简称“我会”)是以数据分析师事务所等企业为主体,以及从事与数据分析业相关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经营性企业、服务性企业和相关团体与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数据分析行业组织,是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商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我会的宗旨是:搭建专业平台,促进国内外同行及业界内外的交流;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市场;加强内外协调,监督行业自律;服务于会员和行业的市场需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会员及各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协作,维护行业的正当有序竞争;积极推动数据分析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培养专业人才,促进中国数据分析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我会业务范围:理论研究、专业培训、信息交流、国际合作、书刊编辑、咨询服务。
第六条 我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方针,维护国家利益,不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按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地规范和发展我会。
第七条 我会接受国资委、民政部及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我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行业背景
第九条 行业概况: 数据分析先是在国外广泛应于各个领域,并成立了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数据分析师人才。我国数据分析行业从无到有,经历了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支持行业的发展,2004年全国专业的数据分析师人才诞生,至今数据分析师人才已遍布全国;2005年全国数据分析师事务所成立,至今数据分析师事务所也已遍布全国各地;我会于2008年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促进数据分析行业的发展,为我国大数据领域快速成长奠定了牢固基础。
第十条 数据分析师: 是专业从事数据分析的高级决策人才,是我会认可的数据分析行业的从业人才通过专业的课程培训及考试后,获取“数据分析师”证书。数据分析师通过掌握的大量行业数据以及科学的计算工具,提供专业化的决策支持服务。
第十一条 数据分析师事务所: 是中国数据分析业内专业的中介服务企业,它在中国数据分析行业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与大数据相关的专业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大数据平台建设,产品开发,企业经营决策方案及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关于数据分析方法及与国际接轨的相关精神,领会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企业数据分析及优化管理的工作;
(二)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相应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落实我会的工作部署;
(三)对我国数据分析这一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就有关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针对企业数据分析工作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组织业务技能培训、专家研讨、经验交流、参观访问、学术报告等活动,为会员代表提升综合业务能力、增强职业竞争力;为企业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出谋划策,提供各种具体服务;
(五)举办本行业的全国性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开展研讨交流,通报国内外数据分析行业的发展动向,收集、统计、分析职业信息;
(六)建立数据分析平台,为广大企业提供全面和客观的行业数据、行业研究报告和多种深度服务;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开展社会咨询数据分析报告等服务;
(七)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引进国际数据分析理论,组织相关企业参加相应国际商务交流数据分析峰会等活动;
(八)向社会推荐优秀的数据分析专业人才,促进会员单位不断提高分析及管理水平,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
(九)承办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其他有利于数据分析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我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事务所会员和行业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专业会员、执业会员和名誉会员;事务所会员分为副主任单位事务所会员、常务委员单位事务所会员、一般事务所会员。按相关主管部门对会员管理政策的要求,凡我会会员,也将纳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体系,从而享有中国商业联合会与行业主管单位的会员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我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与我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我会的意愿;
(三)在我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要求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事务所会员和行业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五)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我会会员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即入会申请登记表)和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长,主任审议,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送达上级部门备案;
(三)批准后由我会发给会员证书、单位铜牌。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我会活动和获取我会内部资料的优先权;
(二)有获得我会咨询服务的优先权;了解我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三)有对我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要求我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有权利参加我会举办的执业教育;
(六)优先参加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我会条例和决议;
(二)遵守我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准则,维护我会合法权益;参与行业自律公约起草并严格遵照执行;
(三)积极参加我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我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我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参加我会举办的执业教育,具体执行参照《会员执业教育管理办法》;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收取
(一)会费收取类型:个人会员(包括个人专业会员和执业会员)、事务所会员(包括副主任委员事务所会员、常务委员事务所会员、一般事务所会员)、行业会员;
(二)会费需按年缴纳,新入会会员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的15天内交纳会费,已入会会员单位须在收到会费通知后按时交纳会费;
(三)会费标准按中国商业联合会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我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会籍;
(三)事务所会员单位和行业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的,须书面通知我会,交回会员资质。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数据分析行业自律公约》及本条例的行为,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 我会会员管理相关工作,最终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可以连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修改和通过我会工作条例;
(二)审议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负责组织我会工作,并负责管理和协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三)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我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我会领导班子成员为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和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按照商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会的主任由商会秘书长提名、商会党委任命,并提交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我会的秘书长、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商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我会的团体会员由副主任单位事务所会员、常务委员单位事务所会员、一般事务所会员、行业会员构成。个人会员由执业会员、专业会员和名誉会员构成。
第二十八条 我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我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务会议,商定任免;
(二)提名副主任、秘书长人选;
(三)检查我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企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决定日常办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我会将特邀数据分析行业领域的知名学者、专家作为顾问,协助我会专业、规范地开展行业工作。
第六章 经费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十二条 我会是非盈利机构,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资助;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我会的财务工作遵守中国商业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其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27日公布,于2016年1月20日修订,于2018年2月7日再次修订,于2019年6月30日第三次修订,于2020年6月30日第四次修订,于2022年5月10日第五次修订,并于最后修订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商业联合会数据分析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